一、【案情简述】 检方指控,被告人张某因被赌场老板辞去工作,心生报复,遂邀请被告人龚某去赌场闹事,龚某便叫上被告人龚某甲及其他人员,龚某带上自己的枪支,张某准备了钢管至赌场,后龚某与张某进入现场,被告人龚某甲在车上等候,因龚某枪支走火,后龚某、张某警告几句便离开赌场。 被告人闵某甲与被告人闵某乙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,多次谈判未成,闵某甲便邀请龚某等人为其提供保护,在谈判时免受欺负,被告人龚某与龚某甲等人两次参与,在后一次谈判中,龚某带枪、鱼叉、钢管等管制物品至现场,后闵某乙方发生冲突,龚某等人便下楼至车中拿器械,欲回身反击,在返回过程中致使枪支走火,双方逃离现场,后被公安机关抓获。 二、【辩护思路】 经过查阅案卷卷宗及会见龚某甲,辩护人根据事实与法律,在庭审中提出如下辩护意见: 1、对于寻衅滋事罪,被告人龚某甲系从犯,未实际参与,作用小。 2、对于聚众斗殴罪,系犯罪未遂,虽然有小的肢体冲突,但双方并未发生实际的斗殴行为;对于持械斗殴,辩护人认为并不构成,被告人L某并未携带器械至现场,且本次谈判并非是带着斗殴的主观目的,后回身反击之时虽持有器械,但是并未实际使用。 3、本案龚某甲不属于恶势力团伙,不符合恶势力团伙的认定标准 三、【辩护效果】 一审法院终认定聚众斗殴犯罪系未遂,具有持械行为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;寻衅滋事判处一年六个月,合并执行三年三个月。 四、【办案心得】 在量刑辩护中,通过反复的阅卷和会见,可以更全面的把握案件事实,从多个方面寻找有利于当事人的辩点,抓住细节,当庭询问与之相关的被告人,从而体现出对己方被告人有利之处。 |